在网络大电影未来的发展中,有两个关系需要理顺:一是网络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,二是信息容量与发展速度的关系。就前者而言,精品化不能满足于豆瓣评分高、弹幕好评多;就后者而言,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做到“充实而有光辉”。
提及网络大电影,许多人都认为它必须有网感。但对这一术语的解释,却是见仁见智。笔者认为,网感是网络协议(IP,Internet Protocol)与知识产权(IP,Internet Property)相统一的范畴。
这里所说的网络协议,不仅指计算机网络中为进行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、标准或约定,而且指网民达成的某种默契。它在技术意义上,以互联互通为要旨;在社会意义上,追求自由共享;在心理意义上,强调关注最大化。就互联互通而言,将精神产品放上网络平台,就要考虑它们如何在融媒体条件下流动起来;就自由共享而言,将精神产品变成网络文本,就要考虑它们如何进入人人都可利用的公共领域;就关注最大化而言,将精神产品变成网络信息,就要考虑如何提供最炫的表情、最逗人的趣事、最耸动的新闻,怎样运用最撩人的手法、最吸睛的标题、最刺激的画面,让人过目不忘、乐于转发。
知识产权在技术意义上,以保证质量为前提;在社会意义上,强调有偿服务;在心理意义上,追求物有所值。就保证质量而言,将精神产品变成有条件声明权利的知识财产,就要使之具备可以进行精致加工的明确边界,而非无边无垠地泛化;就有偿服务而言,将精神产品变成有权利要求等价交换的文化商品,就要使之符合服务对象的需要,而非无的放矢;就物有所值而言,将精神产品变成有权利要求社会地位、历史地位的文化精品,就要使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。从供给侧看,作者通过申明知识产权,而使精神产品的归属明确化;从消费侧看,读者通过认可知识产权,期待获得与购买相适应的周到服务。
相比之下,网络协议看重横向传播,想让产品、文本与信息尽可能及时、广泛地流传开来;知识产权看重纵向传播,想让产品、文本与信息尽可能长远、巩固地积累下去。横向传播与纵向传播既相区分而存在,又相转化而发展。例如,相对看重横向传播的网络协议,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提出经典化的命题,使特定产品、文本和信息经得起纵向传播的检验;相对看重纵向传播的知识产权,到了一定年限便进入公共领域,为横向传播创造了便利。
网感体现的网络协议和知识产权的统一,一方面是指网络环境下追求互联互通、自由共享与关注最大化的时代感,一方面是指与网络建设持之以恒发展相适应的历史感。简言之,网感就是网络流行所唤起的时代感、网络发展所需要的历史感的有机融合。眼下炒得火热的“IP运营”,正可以从网络协议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博弈、整合去理解。
现阶段,网络大电影既以网络为安身之地,就不可能不遵循技术、社会与心理三重意义上的网络协议;既以电影为精神旨归,就不可能不尊重技术、社会与心理三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。网络大电影名称中的“大”,是指这种艺术样态和微电影、院线电影之间的区别。若读作“网络+大电影”,是指它比先前的微电影篇幅大、投资大、回报大;若读作“网络大+电影”,是指它虽然比院线电影投资小、周期短、门槛低,却依靠网络大平台、大流量、大气氛,而勇敢地挑战院线电影。
在中国古典美学中,“大”拥有不同于此的概括——“有容乃大”。所谓“大”,兼有巨大、长大等含义。如果以此来审视、分析,便不难发现网络大电影的优点:在各种形态的网生资源中,它的信息容量颇为可观(“大得多”),不仅和其他视频资源相比如此,与文本资源、音频资源等相比皆然;在各种形态的电影产品中,它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(“大得快”),不仅和院线电影相比如此,与微电影相比亦然。前者体现了它在横向传播中的优势,后者体现了它在纵向传播中的优势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我们有理由对网络大电影寄予更高的期待。在网络大电影未来的发展中,有两个关系需要理顺:一是网络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,二是信息容量与发展速度的关系。
就前者而言,精品化不能满足于豆瓣评分高、弹幕好评多(这是横向传播所要求的评价,也是体现网络协议要旨的评价),而且要引入时间维度,通过适当的作品回顾展评,来判定客观效益与历史价值(这是纵向传播所要求的评价,也是体现知识产权要旨的评价)。就后者而言,精品化不能过分强调向院线电影靠拢,否则便可能因为单纯追求扩大信息容量,而牺牲在发展速度上的优势;同时,也不能过分强调向微电影靠拢,否则便可能因为单纯追求短平快,而牺牲在信息容量上的优势。比较合理的选择,也许是“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”。“充实”,可视为衡量信息容量的标准,指网络大电影贵在言之有物,而非单纯以篇幅论短长;“光辉”可用来品评网络大电影的发展速度,亦即当“恒星”而不是“流星”。因为,人们固然欣赏流星划破夜空的短暂之美,但更欣赏恒星耐人寻味的长久之美。